若
受害人和被
扶养人的居住地点因某些原因而无法共同存在,那么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用额时,应当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进行计算。
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期限,如果涉及到
未成年人,则应当计算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倘若被扶养人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那么其生活费的计算期限将长达二十年之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
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