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若有一方当事人采取威胁或谩骂等方式来对待另一方,可被视为家庭暴力的体现;
而家庭暴力则可以细分为四个具体类别,即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以及经济控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威胁、谩骂等方式来施压于受害方,正是典型的精神暴力行为。
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往往会采用诸如谩骂、威胁、跟踪、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冷漠对待、拒绝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拒绝同意离婚等多种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上的折磨,从而使得受害人感受到极大的侮辱、恐惧、无助、自卑以及极度的痛苦。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精神暴力同样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因此,当有一方总是以威胁、谩骂等方式对待另一方时,是否能够被法院认定为家庭暴力,关键取决于受害人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