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试乘试驾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则通常情况下应由提供试乘服务的企业方负责承担相应之责任。
然而,若试驾人员自身亦有过错行为,则为平衡各方利益,须酌情适度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所应负担之
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提供试乘服务者所应负之赔偿责任,应首先由持有强制性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内予以
赔偿;
如仍有未足部分,则再由其他商业性质的保险或由提供试乘服务的企业方进行补充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
人损害,
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