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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遇车祸理赔标准具体是多少

刘** 湖北-随州 交通保险索赔咨询 2026.02.03 17:12:37 472人阅读

老人遇车祸理赔标准具体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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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按实际花费赔偿,要有医疗机构收费凭证。
2.误工费:老人有工作且因伤误工,按实际减少收入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期限和人数确定。
4.交通费:按就医或转院实际费用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机关人员出差补助标准。
6.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按伤残等级和当地收入标准,自定残日起算。
8.死亡赔偿金:按当地收入标准算二十年,六十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

2026-02-03 22: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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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老人遇车祸,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目有相应赔偿标准。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费用。医疗费以医疗机构收费凭证为准,确保实际支出得到补偿。若老人有工作且因伤误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算,保障其因伤导致的收入损失。护理费结合护理人员收入、期限和人数确定。交通费按实际就医或转院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营养费需参考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不过死亡赔偿金会根据老人年龄有所调整。若遇到老人车祸赔偿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3 20:4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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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遇车祸,赔偿项目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内容。医疗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要有医疗机构收费凭证;若老人有工作且因伤误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护理费由护理人员收入、期限和人数决定;交通费按就医或转院实际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依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日起按相应年限计算;死亡赔偿金按该标准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每增一岁减少一年。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及时收集保留好各项费用的相关凭证,如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
2.与责任方积极沟通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3.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赔偿合理合法。

2026-02-03 19:4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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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费赔偿需以医疗机构收费凭证为依据,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这保障了老人因车祸治疗实际支出能得到补偿。
(2)若老人有工作且因伤误工,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算,体现了对老人劳动权益的保护。
(3)护理费的确定考虑护理人员收入、期限和人数,能合理反映护理成本。
(4)交通费按实际就医或转院费用计算,保障老人在交通方面的合理开支。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为老人住院期间饮食提供一定补偿。
(6)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有助于老人康复。
(7)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且残疾赔偿金与伤残等级和年限有关,死亡赔偿金与年龄有关。

提醒:处理赔偿时要保留好各类费用凭证,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3 19:4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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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遭遇车祸后,家属要及时收集好医疗机构的收费凭证,以此作为医疗费赔偿的依据。
(二)若老人有工作,需提供工资流水、误工证明等材料,以便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误工费。
(三)确定护理人员收入、护理期限和护理人数,准备好相关证明,用于计算护理费。
(四)保存好就医或转院的交通票据,作为交通费赔偿的证据。
(五)了解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六)根据医疗机构对老人伤残情况的意见,争取合理的营养费。
(七)若老人伤残,配合进行伤残鉴定,按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若不幸死亡,按相应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6-02-03 18:14:02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平常开车时要尽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可在手机上安装车轮查违章app,经常性地查询事故高发地区的提醒,在这些警示提醒的地区,要特别注意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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