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各个征地补偿费用的详细标准以及其具体金额,均需按照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明确规定。
2.对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方法(即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的补偿标准):
这需按照当地区域内统计部门所审核认定的最基础单位的年度统计报表,并结合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作为依据。
3.若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仍无法保证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考虑增加安置补助费。
4.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时,其补偿范围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中也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而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由于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将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
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可委托已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方式予以确定。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为被征收人提供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最后,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那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为其提供住房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