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阐释挪用资金与股权转让两大行为之间的显著区别及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提醒公众注意:
利用强制收购股东手中股份作为惩罚手段并非合法有效之举。
需强调指出,公款私存通常是指向国家公务人员的非法行为,而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则属于挪用资金范畴。
在真实案例实践中,股东挪用资金往往会面临三种不同情境,针对每种情形所对应的法律责任亦有所差异:
1.以个人名义储存公司资金,且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业务经营活动。
然而,这种行为又可细分为以下两种特殊情形:
a)股东将公司资金从公司账户转移至私人账户进行储蓄;
b)直接以私人账户收取公司相关业务款项,同时,资金仍保存在个人账户内并被用于公司业务发展。
此类行为的主要动机源于逃税,但切实案例中,亦曾涉及众多高管层违背对公司忠诚职守义务的现象,因而均可通过民事诉讼渠道予以追回,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储存,另外部分或全部资金由个人支配使用。
在此情况下,股东可能会将公司资金设法转至个人账户进行储蓄,或者直接从个人账户收取公司业务款项,再将其中部分或全部资产据为己有。
若情节严重达到了一定标准,便涉嫌挪用资金罪行,将面临刑事责任的审视与追究。
3.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储存,并将之全面或部分占有。
这类情形与前述情况类似,但有所升级,即股东不仅将公司资金划入个人账户储存或直接从个人账户收取公司业务款项,更进一步将部分或全部资金纳入个人所有范围。
若此类行径触犯了一定的评判标准,便等同于职务侵占,同样将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