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
刑事拘留并不必定导致个人拥
有案底记录。
刑事案底,系代表
司法审判过程经由法院判定后,
犯罪嫌犯或被告人才会具有之个人资料、
犯罪行为信息、审判程序记录以及裁决结果等一系列相关数据的集合体。
然而,
刑事诉讼中的
拘留措施并非如
刑事处罚那般严格,它仅仅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案件并进行侦查过程中,为应对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境而特别针对在现实施犯或重要嫌疑人所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与刑事处罚有所不同,它不是正式的刑事处罚,而是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故无
案底记录可言。
唯有通过给予真正的刑事处罚予以执行,方能衍生出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