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所可能包含的事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
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
签订合同。
主要是指在
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或共同签署者对于合同之根本目的、关键条款(例如,价格、产品、数量以及质量等)产生了错误理解,并且在这种误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对此类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任何一方均享有请求人
民法院通过
司法程序撤销该份合同的权利。
其次,由于欺骗行为导致的合同。
这主要发生在当某一方在明知或者应知自己存在欺骗行为的前提下,通过
伪造企业资质、公章等手段,让对方在无法做出真实含义表达之下签署了合同;
在此种状况下,被欺骗的一方有资格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合同。
此外,此类合同还包括第三方实施的欺骗行为,但若相对方已经了解或应当知道此种
欺诈行为的,那么遭受
欺诈的一方也具有撤销合同的权力。
再者,
胁迫之下签订的合同。
此处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合同一方还是第三方,只要是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使得对方在无法做出自由意志表达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遭受胁迫的一方都拥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份合同的权利。
最后,在乘人之危或者显示明显不公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能看见合同的一方可以利用另一方在生活困难或是缺乏明智判断和紧急需求等环境下,签立显然对自己一方并不公平(实际上是非常不利)的合同。
此时遭受损害的一方同样具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撤销该份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