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向个人拨打电话主要目的在于探询案件的相关信息。
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检察院不仅有权到证人出现在的场合进行直接询问,还允许选择到证人所供职的单位、居住地或是证人自主提出的场所来展开调查。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通过电话进行询问也是可行的。
然而,无论是在何种场合进行询问,都必须出示相应的工作证件;
而当前往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自行提出的场所进行询问时,则需要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