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旦检察部门确信当事人具备适合缓刑的条件,他们将有权力向法官提交一份关于缓刑的可行性建议报告。
2.缓刑,亦被称之为“暂缓量刑”或“缓期竭尽法办”,这里指的是对于那些触犯刑法、且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接受刑事制裁的案例,首先向其宣判有罪,但暂时无需立即实行已经依法判处的刑罚。
在这一过程中,特殊的考核机构将会在特定时间段内,通过对罪犯的详细观察和评估,依据其在考核期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采取具体的刑事惩罚措施的一种司法制度。《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