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视子女的时间设定,通常情况下,应由
离婚当事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交由国家
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其次,根据法律条例所明确,在离婚之后,对于未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均享有对子女进行探视的权利,而另一方负有为其提供必要协助和配合的职责与义务。
最后,关于具体行使探访权的方式及时间段,建议双方先行通过友好协商的途径进行处理;
如未能取得一致,则有权请求法院按照相应法律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