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与劳改队建设并作出应有贡献,同时满足法律所设定之各项条件,那么便可依法获得减刑待遇。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明文规定,对于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事环境中的罪犯,只要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纪律,虚心接受改造教育,展现出显著的悔罪改过之意或立功倾向,便有权享受减刑;
如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减刑幅度应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