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病患遭遇药品或医疗设备所导致的损害时,他们有权提出相应的
赔偿诉求。
在这种情况下,病患既可以选择要求负责提供治疗服务的
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也可以直接要求药品或医疗设备的上市许可持有者或生产商对此承担起
赔偿责任。
然而,若病患首先向医疗机构寻求赔偿,那么医疗机构在支付了补偿费用之后,依然享有向实际负责的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以及生产商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