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信用卡内的款项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则其理应被视为共同财产。
然而,若该卡的欠款是由于夫妻中某一方将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那么此种情况下的债务便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属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薪资、奖金以及其他劳务报酬;
(二)通过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获取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第1063条第三项中所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上述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