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中通过积极努力获得奖励的服刑人员,倘若他们满足法律规定的
假释条件,便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交
假释申请。
若假释请求得到批准,这些服刑人员即可提前结束自己的刑期。
关于假释的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犯罪分子必须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其次,他们需要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并
保证不会再次
触犯法律;
最后,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的刑期需达到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而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他们的实际执行刑期则应超过十三年。
假释,是指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段时间的
刑罚后,由于他们能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同时也具备严重疾病或者真诚悔过的表现,不再对社会造成威胁,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安排,这也是一种重要的
刑罚执行方式。《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