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仅遭受过
刑事拘留,通常并不会产生所谓的
案底或前科效应。
刑事案底是指经由法院审理依法定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个人身份资料、
犯罪事实陈述、审判过程记载以及裁决结果等诸多相关信息的详细档案。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
拘留(Detention)则是指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在审判阶段,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遭遇法律规定的紧急状况时,为避免现行
违法行为人或严重可疑人物继续危害社会安全,而采用的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刑事拘留并不视为
刑事制裁,而是侦查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所以不存在个人档中所载之案底。
唯有当被告受到刑事制裁并被判定有罪之后,才会留下无法抹去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