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
刑拘并不等同于被刻入
个人档案中形成所谓的“
案底”。
此处所提及的案底通常专指经过法庭审理并最终被判定为有罪的
刑事罪犯(包括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诸多
个人信息,包括
犯罪事实的详细记录、审判流程图示及判决结果等详尽内容的档案资料。
在此刑事
司法程序背景下,
拘留则特指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主导下进行的对直接受案范围内案件的侦查活动,在调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应变状况时,对于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行暂时性剥夺其
人身自由权的强制行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刑事拘留不构成刑事惩罚,单纯作为侦查环节中的
强制执行方式,因而无须备案留底。
真正能够留下案底的仅限于刑事惩罚的相关法定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