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因其婚姻中的情感问题长期持续的达到分居满两年的程度,那么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若调解无法达成共识,应当被判定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
然而,在此情形之外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分居均不适用于此条标准。
需注意的是,只有当情感冲突是引发分居的主要原因时才能使用本条款,否则法庭通常不会批准这种离婚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