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建筑工程发生事故时,总包及分包均需承担相应的
连带责任。
当有两位或多位
责任人应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时,权益所有人有权主张部分或全体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关于每一份连带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则应按照其应负责任之大小来确定;
若无法准确评估责任的大小,也可采用平均分担的方式予以处理。
然而,对于实际承担责任超出自身责任份额的那部分连带责任人来说,他们当然有权向其他未尽责的连带责任人提出追偿要求。
原则上,建筑工程总
承包商会依据总
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向建设单位负责;
同样的,分包商也需要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向总承包商负责。
在此基础上,为确保建设项目整体质量符合标准,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对建设单位承担起共同的连带责任。
在现实操作中,如果建筑工程执行总承包制度的话,那么该工程的品质便直接取决于总承包单位的工作状况了。
换句话说,总承包商如果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了其它单位,那么他也有义务
保证分包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规范,并且与分包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分包商,必须接受并遵循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措施,以保障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过关《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