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必须注意到,如果相关手续齐全并具备法定条件,亲属领养子女是完全合法的行为。
一旦养父与养子建立收养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便应立即终止,原生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也将彻底断绝。
“子女过继”这一词语在坊间被广为使用,其含义为无子嗣的男性家庭按照族规立同族的子侄作为家族承续香火之人。
依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之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免除遵守该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以及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所列各项规定。
此外,若华侨愿意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则还可视情况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之约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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