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
假释条件的被判处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要求其在执行一定刑期后遵行狱内规范,积极接受教育与改造,同时必须具备患上严重病症或切实展示出悔过自新之表现,并且在今后生活中不再对社会带来危害,方可向执行
拘役的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
所谓“
假释”,实质上就是一种因罪犯表现良好且确有悔改之意,从而赋予其提前释放的权利。《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