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应条款,
担保人及
债权人有权依平等自愿原则磋商订约至高额
担保协议,将最高限额以下的
债务,于一定期限内持续地向担保人提出担保诉求。
在此等协议中,被担保之债务并非限于主债权本身,同时还包括了主债务所产生的利息、
违约金、损失补偿费以及为实际行使债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若各方
当事人对此另有特别约定,则须遵循此类特别规定。
因此,最高额担保同样属于常见的担保措施,其担保范围不仅包括了主债权,同时也涉及到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保
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
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
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