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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纠纷的诉讼主体

当真实施工人员由于衍生的合同转让和非法分包所引发的纠纷诉讼时,他们仅仅起诉承包单位以便寻求工程款项的赔偿是被允许的。
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包人并不应该被列入此类案件的当事人行列。
但是,如果承包单位请求扩展为第三方并以此角色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发包人也对承包者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时发包人才可以被纳入到第三方范围内;
此外,当法院为了核实案件事实而需要时,它也有权将发包人考虑进去;
最后,当真实施工人员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行使其诉权时,这也是被允许并且被支持的行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新修订: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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