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现行法制原则,明晰个人应尽如此:
在知情他人借助海量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为他们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以及通讯传输等多元化的技术支持;
抑或提供广告推送及支付结算服务等等,一旦该类情形严重化,便构成了维护网络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的新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据此罪行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以及罚金的附加刑罚。
对于大型机构亦不应回避此责:
当这些组织触犯前述条例时,将面临刑事判定,包括罚金,同样针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依据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在此前提下,若违规行为同时可能涉及到其他犯罪问题,则按照较为严厉的惩罚方式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