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过程中,利息绝不可事先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此乃鉴于,贷款方的首要职责便是依照合同中的条款,按时足额地将贷款发放至
借款人手中,且贷款方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亦应严格遵循
借款合同中所规定的具体数额,而不能先提前扣取贷款利息。
若贷款方在发
放贷款之际就已经预先扣除了利息,这种做法无疑构成了
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倘若提前扣除利息的情况属实,那么利息便应依据实际的借款款项数量来进行计算。
这一点之所以如此重要,乃是由于贷款方对于借款人负有的贷款金额应符合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数额这一基本要求所决定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