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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和逮捕的区别

羁押通常情况下发生在被捕或拘禁之后,作为与拘留逮捕紧密相连的一种必然性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形式,它并不具备独特的法律效力
相较之下,逮捕则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逮捕行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正式批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同时执行逮捕行动的责任也交给了公安机关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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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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