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当民间融通环节的保
证人拥有房地产作为
抵押物,且在经过法律程序判定以后,
债权人向法院提出了
强制执行的申请,并且在此时
担保人仅拥有一处可供其家人使用的房产之际,执行机关一般的实施方式并不包括对该房地产进行出售或转让等处分行为,而只能将之予以扣押。
然而,若担保人仅仅用来生活所用的唯一处住房的面积远远超出了家庭居住的基本需求范围,比如这是一栋高级别墅等情况,那么在执行过程当中就应该考虑为
被执行人重新提供一处符合其家庭人口居住需要的普通住宅,同时用这两处住宅之间的市场价值差距来填补
申请执行人的
债务。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使担保人只拥有一处房产,也只会被依法扣押而非强制性地偿还款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