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夫妻间存在离婚意愿而男方却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女性有权选择直接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判定是否具备离婚条件的主要依据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若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的情感确实处于崩溃边缘,且经过法院调解仍无法修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作出离婚判决并予以确认。
2、倘若在首次判决未被批准之后的六个月内,任何一方依然坚持离婚立场,则可再次提出诉讼申请。
在此种情形下,法院通常会做出有利于离婚的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