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便那位持卡人正在服刑中,但他依然有义务偿还其所
拖欠银行的款项,并且这样的还款责任将持续至持卡人生涯的终结。
2.不仅如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有可能判定
罚金等额外费用。
另外,因为在坐牢期间的
逾期而产生的利息和
滞纳金,同样将会给这位持卡人带来诸多困扰和负担。
3.如果一位持卡人怀着
非法占有的念头,超越了既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而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之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内予以归还,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