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嫌触犯逃税行为而面临犯罪指控,若是具备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则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申请许可:
(1)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处罚为管制或拘役,亦或是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
(2)被告人可能被判处长期监禁的有期徒刑,但是在此时通过采纳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其产生重大的社会危害性;
(3)对于应当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他们身患重病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需要照顾自己不满周岁的婴儿;
(4)如若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证据并不满足逮捕条件;
(5)在申请逮捕之后,若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需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况下;
(6)当前被捕的犯罪嫌疑人案子无法在法定时期内结案,必须持续进行侦查工作的情况下;
(7)案件向检察机关提交并起诉后,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则必须进行复议、复核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