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到期的
工程款项,导致建设工程无法顺利进行。
2.其约束范围仅限于由
建设工程合同引起的工程价款问题。
3.对于优先权的客体,它只需要是
承包方进行了施工的建设工程即可,不论该工程是否已经完成。
4.除此之外,优先权的客体还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不得属于那种不适宜通过折价或拍卖方式处理的建设工程;
其次,其不可以是已经由非承包方之人拥有所有权的建设工程。
5.关于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它并无须经过任何形式的登记手续就能加以保护和适用。
6.当承包方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有必要将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作为前提条件,这也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7.尽管承包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随意独占这项权利。
他们仍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并且不能滥用这种刚性权利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8.在这里,我们特别强调,总
承包商、实际施工人等相关人员均被涵盖在承包人群体内。
然而,与之签订勘察、设计以及监理合同的人员则不在此列。《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