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庭审过程中所涉及到的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案件进行处置时,应当首选考虑运用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受损名誉以及向歉意赔礼等相关措施,除非是在产生了极其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采纳
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手段。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性的精神损害问题,主要且首要的措施应该采用制止不法侵害、消除损害后果并恢复受损名誉和向
当事人致以诚挚歉意的精神补偿措施。
仅当出现十分严重且产生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情况,而通过上述方法仍然无法彻底缓解受害者的精神创伤之时,我们才能选择使用物质
赔偿这种方式来弥补其
精神损失。
在考虑使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些方法的同时,更需要关注的是要在
侵权行为所波及的范围之内,为遭受侵害的受害者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名誉、表达诚挚的歉意。《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
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