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利用
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且
涉案金额达到特定标准时,将面临
刑事责任追究。
具体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使用伪造、
变造的信用卡及使用虚假
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2)故意使已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继续流通的;
(3)未经授权私自滥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并经发卡行多次
催收仍未还款的。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未偿还的行为。
此外,若
行为人采取
盗窃手段获取信用卡并加以使用,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
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