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结婚前未披露精神疾
病历史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判定是否可以
离婚。
如果个体在婚姻缔结之前故意掩藏自身的精神疾病状况并在婚后病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在明知对方已被诊断出患有这一疾病后仍选择与之结合,又或者是在配偶共同生活期间因精神障碍问题,导致病程拖延且反复发作,那么这类情况均被视为婚姻关系中的重大不良因素,证明感情已经出现严重裂痕。
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持坚决立场进行
离婚诉求,经过适当的调解未能达成和解,法院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框架,做出公正、妥善的判决,将离婚事宜批准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