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罪量刑标准:
当行为者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且采用售货终端机具(如POS机)等方式,通过虚构交易、捏造高价以及进行现金退回等手法,直接向
信用卡使用者支付现金累计达一百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或者导致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未能按时偿还的,或者致使金融机构
经济损失达到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行为,将被认定为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个人实施该
犯罪行为的,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处罚,同时需处以一至五倍罚款;
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将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需处以一至五倍罚款或者没收
个人财产。
若系企业实施本罪行的,则应根据法律规定,向企业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本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
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