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系指在债务人为消极侵害自身所拥有之到期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权益遭受损失之时,债权人可依据相关程序向国家审判机关申请并以自身名义替代债务人履行相关债权。
关于代位权对于次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对于次债务人而言,无论原债务人自行行使,抑或由债权人以此种方式代为行使,都不会影响到次债务人的法定法律地位及身家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