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败诉后的任何时间内均可再次发
起诉讼以
争取抚养权。
然而,若
抚养权已然明晰,则另一方争取抚养权其实应被视作请求
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享有抚养权的一方由于疾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履行
抚养义务;
或者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对子女身心健康构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又或者孩子年满八周岁且已有与具有
抚养能力的另一方共同生活的真实愿望等等。《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
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
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