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纯地实施
刑事拘留通常并不会形成所谓的“
案底”。
众所周知,
刑事案底特指那些已经经历了法院审理并被依法判定为有罪的
刑事被告人以及
被起诉人的详尽个人资料、
犯罪事实以及审判过程的详细记录,以及由此产生的最终裁判结果等全套档案材料。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涉及到的
拘留行为并非
刑事处罚,而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处理其直接受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侦查过程中,他们往往会在发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于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由此可见,刑事拘留并不构成刑事处罚,而仅仅是作为侦查过程中的一项必要、合理且具备合法性的强制性措施。
因此,在这种状况下,并不存在所谓的“案底”。
实际上,唯有真正执行刑事处罚后,方可留下严格意义上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