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订立留置条款时,应就留置财产之后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明确的协定;
若无法商讨出一条合理的期限,留置权人有义务为债务人提供不少于60天的宽限期供其偿还债务,除非所涉及到的是鲜活易腐或其他相对难以保管的动产。
在债务方逾期未履行还款责任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有权经由与债务人协商决定,采用留置财产折价的方式达成和解或者优先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后所得的款项来实现债权。《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