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企业现在就是留置了,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的办,所以就想要问一下的是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的呢
一、民事留置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物权法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1)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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