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对
信用卡管理条例有所违反,且蓄意妨碍、损害信用卡的正常管理秩序,并涉及以下任一情况者,应当被视为
刑事案件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首先,(1)如果
行为人明知所持有的信用卡为非法制造或是仿冒的,仍予以擅自使用、运输等操作;
其次,(2)行为人拥有或者承运的
伪造空白信用卡累计达到10张以上;
再次,(3)行为人
非法侵占、买进或是售出其他人的信用卡,累积数量超过5张;
此外,(4)行为人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文件来骗取信用卡的
使用权;
最后,(5)行为人从事买卖、转让、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来骗取信用卡的使用权。《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