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撤销权人依法行使
合同撤销权之后,被认定为无效或
可撤销的合同将自始失去其合法约束力。
然而,即便合同已然被判定撤销,
合同当事人仍然需对其行为造成的影响负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返还财产。
“此类责任应用于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之中”,
当事人一方在该项规定下,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已经交付给对方的所有财产,然而另一方也必须同样承担起返还财产的义务。
在此类合同中获取的任何财产,不仅包括交付的财产及其衍生的利润,还应包括所为之支付的相关费用;
其次,
折价补偿。
若原定应当返还但实际无法返还又或是无须返还的财产,当事人可以选择以折价形式进行补偿;
最后,
赔偿损失。
“如有过错的一方”应
赔偿由于
合同无效或
可撤销导致对方所受到的任何经济与声誉上的损害,若是双方皆有过错,他们应对各自行为引发的损失负责并分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