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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撤销权诉讼可不可以同时要求返还财产

撤销权人依法行使合同撤销权之后,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将自始失去其合法约束力。
然而,即便合同已然被判定撤销,合同当事人仍然需对其行为造成的影响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返还财产。
“此类责任应用于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之中”,当事人一方在该项规定下,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已经交付给对方的所有财产,然而另一方也必须同样承担起返还财产的义务。
在此类合同中获取的任何财产,不仅包括交付的财产及其衍生的利润,还应包括所为之支付的相关费用;
其次,折价补偿
若原定应当返还但实际无法返还又或是无须返还的财产,当事人可以选择以折价形式进行补偿;
最后,赔偿损失
“如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由于合同无效可撤销导致对方所受到的任何经济与声誉上的损害,若是双方皆有过错,他们应对各自行为引发的损失负责并分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修订: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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