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而言,只因涉嫌
违法而遭受
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所谓的“
案底”。
所谓“
刑事案底”即为在历经法院公正审理后,判定其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数据资料、案件相关事实、审判过程记录以及最终裁定结果等详细信息的权威文档记载。
在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
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自身直接负责受理的案件,在调查推理过程中,遇到了法定的紧迫状况时,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等个体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惩罚的一环,仅为侦查过程中的一项
强制措施,故并无案底一说。
唯有经历过刑事处分者方会留下相应的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