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生产有毒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将面临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罚;
而在情节严重的情境下,其所受到的最重刑事处罚,甚至会达到被判定为死刑的地步。
具体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该条款明确指出,在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如果掺杂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者明知这些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那么将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被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
但是,如果这些掺杂行为对人体健康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危害程度,或者符合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条件,那么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了人员伤亡,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
然而,如果这些行为对人体健康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危害程度,或者符合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条件,那么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
最为严重的情况是,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了人员伤亡,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