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使用虚假或仿制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二)明知其信用卡已过期、失去使用效力而仍然使用的情况;
(三)未经授权而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
(四)怀着不良动机试图滥用信用卡透支额度并在银行进行催讨后仍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
所谓“虚假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诈骗、非法侵占等不当意图,利用信用卡所赋予的透支权限超过规定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活动,且在银行多次进行催收之后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恶劣行径。《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