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设定的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厂房类建筑进行
拆迁时,应当对被征收方给予包含以下几个重要部分的补偿款项:
1、被正式征收的房屋自身价值的全额补偿;
2、由于实施征收行为而导致被征收方必须展开搬迁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费用以及在搬迁期间内所需要的临时住宿安排及其所需的补偿款项;
3、由于征收行为所触发的停产停业状况所引发的
经济损失的全部
赔偿款项。
在因房屋被征收而产生搬迁行为的情况下,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有责任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搬迁费;
倘若选择以
房屋产权置换作为具体执行方法,在
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则应负责向被征收方支付临时性的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性住房等便利措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