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
贪污罪的
量刑标准如下:
对于
犯罪性质明确且情节恶劣程度各异的贪污罪犯,应根据其具体情况,依序参照下述法律条款进行惩戒:
(一)个人贪污数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者,应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时没收全部财产;
如果情节特别严峻者,则可
判处死刑,并同时没收所有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没收部分财产;
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应判处无期徒刑,并同时没收全部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人民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应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
情节严重者,则应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个人贪污数额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但不足一万元的罪犯,如犯罪后有悔过表现且积极退赃的,可
减轻处罚甚至免于
刑事处罚,但需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未达人民币五千元,但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
情节轻微者,则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于多次贪污而未经处理的罪犯,应按其累计贪污数额进行
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