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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办信用卡透支构成犯罪

(一)擅自盗刷未存在于现实中的信用卡
(二)私自篡改或故意毁损已有瑕疵、无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冒充其他合法用户的身份信息和信用卡进行恶意操作;
(四)故意违反信用额度规定或者逾期超过其约定时间透支消费,且在收到发卡银行催缴通知后仍不予偿还的行为。
在此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上述行为均可被视为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侵占为目的,超出发行机构设定的透支限制范围或者时间期限进行支取,即使经过发卡方多次反复催收仍然拒绝归还的行为。
另外,必须明确指出,对于擅自盗窃他人信用卡并进行刷卡使用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新修订: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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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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