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是一种失去特定物品的行为,而"遗忘"则更多意味着人们在一段时间内忘却了某些物品的存在,但它们并没有真正地从我们身边消失。
二者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
当我们遗忘了某个东西时,只要经过适当的回忆,往往能够定位到该物品所处的确切位置,从而更易于把它寻回;
然而当一个物品被遗失时,通常情况下我们并不知晓它已经遗落在哪里,因此在试图将其找回来之前会面临相当大的困难。
对于遗忘物的处理及其相关事宜,主要由刑法进行规范和调节;
至于遗失物方面的问题,大部分情况下则由民法来负责处理和解决。《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