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实施信用证欺诈行为,具备以下任一情况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惩治:
1.第一款规定,通过运用伪造或篡改的信用证以及相关附属单据和文件进行欺诈,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第二款规定,涉嫌利用作废的信用证来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将处以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取信用证的,将面临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此同时,还需要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4.第四款规定,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信用证欺诈行为,刑罚包括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另须缴付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